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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强条!! 3月1号起,全面实施 —— 对开发商、设计院影响重大!

发表时间:2023-02-23 访问量:2270

3月1号,两本强制性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将全面实施,其中多条规定对开发商和设计院有重大影响,今天图图规范为大家整理,各项目提前了解。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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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图图规范解读:

1、此处变动,对住宅阳台设计影响较大,今后,开敞式阳台将会大量出现。

2、现项目工程中,若按新规计算的话,容积率会有较大影响。以10万㎡小区为例,封不封阳台,大概会有2000~3000㎡的差别。

3.1.6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图图规范解读:

3.1.6-1 1、屋顶的送风机房会将层高压至小于2.2m;2、可以预见今后在住宅内及公寓内,低于2.20m的夹层空间将会出现大量的创新产品。

3.1.6-2 有奇偶层错落的阳台是否可参考此规定?需当地规划部门认可。

延伸阅读:

新强条: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建筑高度——又有新标准!

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图图规范解读:

明确了地下车库出入口可在建筑控制线外,但不应突出用地红线。

5.2.2 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4.3.6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2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3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图图规范解读:

此处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5.2.2-1条有变化。

乍一看,貌似对住宅小区内车道路宽要求有所降低,但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3.4.3条中规定“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此条杀伤力巨大,尤其对于联排等多层住宅,今后将再无宅前路,所有住宅前都要求设置4.0m的消防车道。

3.2.8 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4.5.1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图图规范解读:

此条由一般性条文上升为强制性条文。上升强条后,排风口布置要求对景观设计有较大影响。

5.3.3  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图图规范解读:

此条新增靠墙扶手的做法要求。

靠墙扶手:

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需要考虑对梯段净宽的要求。

扶手中心线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60mm;

扶手中心线距墙面净距不应小于75mm(普通饰面厚度: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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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图图规范解读:

此条为新增条文,对住宅楼梯间长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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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住宅设计规范》)

5.4.2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图图规范解读:

只要设置电梯,包括多层住宅,就需要做成无障碍电梯,那首层门厅就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而《住宅设计规范》条6.6.1条规定仅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才做无障碍设计。

可以预见,今后住宅中无台阶的缓坡式入口将会成为主流,需要注意其坡度应不大于1:20,参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6.3.3  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图图规范解读:

对于住宅来说,今后的室外连廊、开敞阳台均需设防水层,对造价影响较大。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图图规范解读:

此处取消原《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7.3-2条:24.0m以下时1.05m要求,统一提高为1.10m,但特殊部位如上人屋面和开敞中庭栏杆高度≥1.20m的要求仍应遵守。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住建部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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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主要集中在防烟和排烟方面。

1、取消“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的表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图图规范解读:

新规范中取消了“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的表述,那么今后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随砌随抹光的土建风道呢?

可以。

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实施指南》中明确指出:不限制使用土建风道及非金属管道。

对于设计师来说,无论采用何种材料,只要满足余压值就可以。

2、取消“顶部1㎡固定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图图规范解读:

取消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3.11条,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未重新做规定,但是在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4条中有所规定。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仅靠外墙或可通至屋面的楼梯间,在最上一层设置应急排烟窗,而对于设计师最挠头的住宅地下楼梯出门厅处和办公楼核心筒地下楼梯出门厅处的顶部可不考虑。此外,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没有提出应急排烟窗尺寸要求,可参照原1㎡尺寸要求。

3、取消“顶部1㎡开窗或开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图图规范解读:

原《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2.1条,杀伤力巨大,对于住宅地下楼梯间出门厅处非常难做。

新规取消了此条,但对楼梯间通风面积未作新的阐述,可否按下面两点执行:

①、保留每5层≥2.0㎡,且间隔不大于3层的要求;

②、关于更高处1.0㎡的外窗可酌情设置:a.不设置;b.可参考固定窗做法,在顶部或最上一层设置应急排烟窗。

可以看到,在3月1号之后,困扰设计师的“铁皮风道”、“顶部1㎡窗”有望得到解决,但遗憾的是“机械加压送风口顶部”到底指哪里的问题未能解决。

三、特别关注——担架电梯

2021年9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第2.6.2条中明确指明了担架电梯的尺寸:

宽轿厢:1.5m(深)*1.6m(宽)

深轿厢:2.1m(深)*1.1m(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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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图规范解读:

虽然《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已发布实施很久了,但大家对其关注度仍不太高,在此图图规范提示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当地方法规与法规不一致时,应执行规范。

②、担架电梯尺寸

如某地方规定担架电梯进深不小于1800(轿厢),宽度未作要求。

当设计尺寸为:1800(深)*1400(宽)时,似乎担架可以放入,但此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作为设计师,还是应该按规范的尺寸设计。

若设计师都以图示尺寸来设计,住宅交通核将会达到全国统一。


文章来源:图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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